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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肥东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张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肥东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负责人:杨景东,行长。被执行人:张婧,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龙岗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张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婧的财产无法及时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肥东县人民法院(2007)庐民二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林志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代理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