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东保与陈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保,陈忠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陈东保。被告陈忠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保诉被告陈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保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陈忠臣所有的鲁H×××××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东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陈忠臣所有的鲁H×××××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代理审判员 盛兆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