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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01098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力代理审判员  康亚妮人民陪审员  强菊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