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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5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翁光八与杨安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光八,杨安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5750号原告翁光八,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杨梅,重庆市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立华,重庆市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实习律师。被告杨安全,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光八诉被告杨安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光八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光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光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翁光八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张 万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锡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