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大连华氏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诉盘锦辽河油田大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华氏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大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74号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华氏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企业代码75607208-X,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由家工业园区168号。法定代表人:刘喜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喜梓,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大连华氏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金勇,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大连华氏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销售部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盘锦辽河油田大力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代码12256590-7,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法定代表人:张宝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琳琳,辽宁油海律师所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学辉,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盘锦辽河油田大力集团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华氏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大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华氏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63元,减半收取233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 文 学审判员 吕 铁 文审判员 袁 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晨子(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