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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联混凝土与天地源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商初字第666号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高河乡周油坊村。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恩民(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供销路北首东侧(光明小区商务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陈红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14元,减半收取64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7元,由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熙明审判员  赵 雪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