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702、1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谭正亿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乐志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正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乐志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702、1703号原告:谭正亿,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代理人:杨会明、王水燕,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负责人:熊力。被告:乐志涛,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正亿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乐志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正亿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正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正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谭正亿负担。审判员 王玉兰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小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