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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余永胜与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胜,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行初字第00084号原告余永胜,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武汉市汉阳区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委托代理人喻进,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黄晓屏,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詹勇,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肖芳,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余永胜不服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俊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喻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詹勇、肖芳到庭参加诉讼。同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余永胜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夏俊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曹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