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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4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燕与被告鲍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鲍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4903号原告刘燕,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志军,自由职业,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与被告鲍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洪洋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志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