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4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燕与被告鲍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鲍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4903号原告刘燕,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志军,自由职业,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与被告鲍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洪洋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志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