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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栾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邵古栾与被告孙永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古栾,孙永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506号原告:邵古栾,男,住栾川县。被告:孙永山,男,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古栾与被告孙永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古栾暂时不能提供物证,于2014年9月1日向本原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古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古栾负担。审 判 长  杨当柱代理审判员  程延涛人民陪审员  杜金鑫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高荣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