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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何海平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平,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364号原告何海平,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原告何建家,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柯韵路16号广州信息港E栋网易大厦。法定代表人丁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平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海平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华代理审判员  曾 臻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