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信锋与被告陈能载、郑金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信锋,陈能载,郑金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林信锋,男,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能载,男,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金熛,男,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信锋与被告陈能载、郑金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信锋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林信锋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信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宝捷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水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