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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商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与陈从林、林华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陈从林,林华珍,陈秀宏,许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商初字第003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25号。法定代表人项志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印,该支行职员。被告陈从林。被告林华珍。被告陈秀宏。被告许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与被告陈从林、林华珍、陈秀宏、许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昌海独任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于2014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昌海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 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