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海林市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元根、海林市源霖漆木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林市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元根,海林市源霖漆木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海林市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秦绪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元根,男,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海林市源霖漆木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林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徐元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林市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元根、海林市源霖漆木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海商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林市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元根、海林市源霖漆木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海林市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2998.50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海商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富友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季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