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民初字第56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陈广明与王国辉、丁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明,王国辉,丁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5669号原告陈广明,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王国辉,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址德惠市。被告丁桂香,女,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明与被告王国辉、丁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人丁桂香住址不具体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广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返还原告1050.00元。保全费500.00元,由原告陈广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殿君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