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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龙涛,该公司员工。被告马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4元,由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蒋 新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人民陪审员 杜 昕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