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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保字第4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四川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保字第490-1号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百草街29号。法定代表人丁德渝,董事长。被告四川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86号25幢2楼。法定代表人万福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04844元人民币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并以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Y的埃尔法牌小型普通客车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四川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04844元人民币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将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Y的埃尔法牌小型普通客车在504844元人民币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毅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罗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