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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执民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德清缘明担保有限公司与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缘明担保有限公司,沈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德执民字第1323号申请执行人德清缘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武源街347号。法定代表人邵力迅。委托代理人黄雪女。被执行人沈建新。申请执行人德清缘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德武商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20114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德执民字第132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