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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济宁银通源担保有限公司与罗桂儒、罗猛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银通源担保有限公司,罗桂儒,罗猛,张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保字第130号申请人济宁银通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荣,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罗桂儒。被申请人罗猛。被申请人张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通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桂儒、罗猛、张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通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桂儒、罗猛、张灿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通源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罗桂儒、罗猛、张灿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