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卢菊萍与许万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菊萍,许万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卢菊萍,女,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吉寿,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系卢菊萍丈夫。被执行人许万代,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受理的卢菊萍与许万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许万代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甘肃省金塔县古城乡甘草场下甘草场,属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辖区,现案件已移送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作委托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大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智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