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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上官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上官某某,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柴某某,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某某于2014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