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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5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范红权、敖秀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范红权,敖秀蓉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5025号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倩,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红权,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敖秀蓉,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范红权、敖秀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一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