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樟执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樟树支行与朱烈栋、吴冬芹、别如菊、江西栋华实业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吴东芹,朱烈栋,别如菊,江西栋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樟执字第11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被执行人吴东芹,女,汉族,1979年1月生,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朱烈栋,男,汉族,1971年11月生,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别如菊,女,汉族,1952年2月生,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江西栋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我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宜中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8日依法委托江西省银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朱烈栋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房产。2014年8月19日,宋建红以44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朱烈栋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宋建红所有。上海市普陀区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宋建红时转移;二、买受人宋建红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谢 辉审判员 付卫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