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翁法执字第98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程海燕与卢清国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海燕,卢清国,乔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翁法执字第982-4号申请执行人程海燕,女,49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卢清国,男,51岁,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乔志伟,女,48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0年3月21日做出的(2010)翁民初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卢清国、乔志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清国、乔志伟十日内履行法律义务,2014年8月13日本院以(2010)翁法执字第982-2号执行裁定书,对二被执行人所有的,在巴林右旗清国碎石场碎石加工机械设备系列一套、ZL50C型(发动机出厂编号05090880275)装载机一台、FL956F型(发动机出厂编号1508006****)装载机一台以及现存于清国碎石场内粒径0.5—1碎石约为2592立方米、粒径2—6碎石约为16892立方米予以扣押,但被执行人卢清国、乔志伟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8月19日本院委托赤峰万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竞拍,标的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扣押物的评估价格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卢清国所有的在巴林右旗清国碎石场碎石加工机械设备系列一套(含传送带、破碎机等)作价114,940.00元、ZL50C型(发动机出厂编号05090880275)装载机一台作价219,700.00元、FL956F型(发动机出厂编号1508006****)装载机一台作价262,500.00元以及现存于清国碎石场内粒径0.5—1碎石约为2592立方米作价116,640.00元、粒径2—6碎石约为16892立方米作价1,013,52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程海燕抵偿借款本金1,230,000.00元、利息497,3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程海燕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