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信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伟、臧凤霞、刘俊和、张先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信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伟,藏凤霞,刘俊和,张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信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康平街889号润天国际17层1701、1702-1703室。被执行人刘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藏凤霞,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刘俊和,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先华,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长春市信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臧凤霞、刘俊和、张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51298号公证书本次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