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尚保全与十堰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新天工贸家电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保全,十堰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新天工贸家电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344号原告尚保全。委托代理人曹相进,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调解。委托代理人周华丽。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立鑫。代理权限:同意、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参加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武汉新天工贸家电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新沟科技产业园特*号。法定代表人唐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强。代理权限:同意、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参加调解,签收法律文书。原告张才华诉被告十堰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新天工贸家电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对本案进行调解,本案扣除审限90天。原告张才华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才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才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珣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陶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