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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5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罪犯马希送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希送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5493号罪犯马希送,男,汉族,文盲,1976年6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建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希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5年7月18日止)。被告人马希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宁刑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7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希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4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马希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马希送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希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希送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四日(刑期至2014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明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