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乐法执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陈春梅诉陈建峰、郑静-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梅,陈建峰,郑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乐法执字第239-2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梅。被执行人:陈建峰。被执行人:郑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韶乐法坪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建峰、郑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春梅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诉讼费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12元,合计人民币41312元,但被执行人陈建峰、郑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建峰的银行存款399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叶林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