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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雅刑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强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雅刑执字第466号罪犯王强,男,生于1978年3月16日,四川省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绵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2006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2012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八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4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王强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王强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强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强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0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锡阳审 判 员  陈马豫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