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陈执恢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马保存与郑建科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保存,郑建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陈执恢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马保存,男,汉族,生于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执行人郑建科,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马保存诉郑建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保存于2014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建科支付其下余经济损失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建科承诺在2014年1月底前支付清下余经济损失1000元,但逾期未能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郑建科交纳执行款1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