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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梓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侯登奇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登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梓民初字第903号原告侯登奇,男,生于1949年4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建国,梓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公司员工。原告侯登奇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登奇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登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