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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330332、374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韩爱霞、韩爱秋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爱霞,韩爱秋,韩爱芹,单志洪,王世雄,石传昇,石传海,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330332、374377号申请执行人韩爱霞,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执行人韩爱秋,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执行人韩爱芹,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执行人单志洪,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王世雄,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执行人石传昇,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执行人石传海,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大厦6108室。法定代表人强光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韩爱霞等7人与被执行人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七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保劳人仲裁字[2014]5023050232、50273502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195614.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士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用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