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法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于伯琴与洛阳市汇天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李欢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479号洛阳市汇天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李欢欢:于伯琴申请执行洛阳市汇天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李欢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涧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伯琴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洛阳市汇天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向于伯琴支付1000元。(2)李欢欢向于伯琴支付10000元。(3)负担诉讼费125元,执行费67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