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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爱平与被告蔡良桂、周雪凤、许元进、余建宾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平,蔡良桂,周雪凤,许元进,余建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鼎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周爱平,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叶振建、吴璇,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良桂,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周雪凤,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许元进,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余建宾,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平与被告蔡良桂、周雪凤、许元进、余建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建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建宾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爱平撤回对被告余建宾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开建代理审判员  刘晓亮人民陪审员  陈少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思全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