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枚加与乐山市畜牧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枚加,乐山市畜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峨眉行初字第41号原告:李枚加,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4日,城镇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乐山市畜牧局。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刘洪研,局长。原告李枚加诉被告乐山市畜牧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9月1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枚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被告乐山市畜牧局自愿负担。(该费用已由李枚加垫付,被告将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李枚加)审 判 长 杨 猛审 判 员 杨 茂人民陪审员 王焱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