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行诉终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单旭峰与单旭芳、丹阳市陵口镇人民政府确认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无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旭峰,单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镇行诉终字第0004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单旭峰。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单旭芳。上诉人单旭峰、单旭芳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扬行诉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收到起诉人单旭峰、单旭芳起诉被告丹阳市陵口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状,要求确认丹阳市陵口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铁路沪宁线丹阳东站货物片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无效。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已经与被起诉人签订了“丹阳市陵口镇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且已经履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对单旭峰、单旭芳的起诉不予受理。两上诉人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丹阳市陵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采取暴力恐吓、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下签订的,系镇政府非法行政行为,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在程序、实体以及适用法律上均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单旭峰、单旭芳要求确认丹阳市陵口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铁路沪宁线丹阳东站货物片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无效的诉讼请求。因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当事人签字且已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上诉人单旭峰、单旭芳的起诉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单旭峰、单旭芳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伍龙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覃嘉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