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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盐法行非诉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与李省阳行政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李省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盐法行非诉审字第24号申请人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法定代表人陈文盛。委托代理人严继东。委托代理人陈少平。被申请人李省阳。申请人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深盐规土行罚字(2014)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自行清理并退还了非法占用的土地为由,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员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人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静代理审判员  林义欣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