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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韶关市怡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桂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怡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桂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韶关市怡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美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韶生,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神韶健,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桂仁,男,汉族。原告韶关市怡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桂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韶关市怡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以被告徐桂仁已向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怡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怡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6元已减半收取即58元,由原告韶关市怡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茂娣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