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台信用社与曹红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台信用社,曹红涛,赵二兵,李近华,孙代芹,刘庆引,孟桂霞,李贵乾,孟喜凤,曹中良,聂月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商初字第707号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台信用社。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张厚涛,主任。被告:曹红涛,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赵二兵,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曹红涛之妻。被告:李近华,男,195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孙代芹,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阳谷县。被告:刘庆引,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孟桂霞,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李贵乾,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告:孟喜凤,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曹中良,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聂月香,女,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台信用社与被告曹红涛、赵二兵、李近华、孙代芹、刘庆引、孟桂霞、李贵乾、孟喜凤、曹中良、聂月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曹红涛的借款已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为404.50元、诉讼保全费4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 威审 判 员 楚晓宏人民陪审员 张丽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