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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商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青岛胜友服饰有限公司与招远德谊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胜友服饰有限公司,招远德谊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商初字第1474号原告青岛胜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办事处黄丹岘村。法定代表人王金利,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悠,即墨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招远德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初山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永胜,经理。委托代理人巨云潭,招远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宗武,系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胜友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德谊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胜友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2501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