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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瑞民一初字第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王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瑞民一初字第084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张某甲,男,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由审判员雷丹、黄丽仙、人民陪审员黄兴仁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互认识不长时间后冲动同居并未婚先孕,于1993年3月17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现已成年)。1993年7月13日,双方到瑞丽市姐相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婚后生活不宽裕,渐有争议,后随着条件好转,被告脾气日益恶化,双方争吵不断。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深,婚后又不断争吵、打架,后被告于1996年外出打工,毫无音讯已长达十数年,双方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生活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请求判令离婚由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长时间后即同居并未婚先孕,于1993年3月17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现已成年)。1993年7月13日双方在瑞丽市姐相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居住在瑞丽市姐相乡三分场九队。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深,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被告张某甲于1996年离开双方共同居住地后至今未与原告联系,其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红星农场管理委员会也出具证明载明其目前并不在该处居住,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瑞丽市农场管理委员会贺赛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广东省徐闻县红星农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生命。决定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甲的婚姻是否解除,关键是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被告张某甲离开共同居住地已有十几年,并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目前仍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原告王某的起诉表明对此段婚姻的放弃,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由于被告张某甲未到庭,法庭无法查清双方共有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原被告双方可另行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在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300元;若有新证据与上诉状一并提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雷 丹审 判 员  黄丽仙人民陪审员  黄兴仁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国倩第1页第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