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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9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蒋力与付紫伯、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力,付紫伯,冯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9435号原告蒋力,男,汉族,1988年5月12日生。被告付紫伯,男,汉族,1988年9月4日生。被告冯艳,女,汉族,1988年2月26日生。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原告蒋力诉被告付紫伯、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力撤回对被告付紫伯、冯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璇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