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9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蒋力与付紫伯、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力,付紫伯,冯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9435号原告蒋力,男,汉族,1988年5月12日生。被告付紫伯,男,汉族,1988年9月4日生。被告冯艳,女,汉族,1988年2月26日生。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原告蒋力诉被告付紫伯、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力撤回对被告付紫伯、冯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璇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