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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乔兴玉、张义勇与王世碧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兴玉,张义勇,王世碧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394号原告乔兴玉,女,生于1938年10月10日,汉族,住平武县坝子乡。原告张义勇,男,生于1978年12月15日,汉族,住平武县坝子乡。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伟,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世碧,女,生于1969年3月20日,汉族,住平武县坝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兴玉、张义勇与被告王世碧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兴玉、张义勇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玉春审 判 员  严加军人民陪审员  贺 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光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