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乔兴玉、张义勇与王世碧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兴玉,张义勇,王世碧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394号原告乔兴玉,女,生于1938年10月10日,汉族,住平武县坝子乡。原告张义勇,男,生于1978年12月15日,汉族,住平武县坝子乡。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伟,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世碧,女,生于1969年3月20日,汉族,住平武县坝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兴玉、张义勇与被告王世碧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兴玉、张义勇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玉春审 判 员 严加军人民陪审员 贺 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光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