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执字1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建成与崔海龙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民执字122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成,男,1967年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崔海龙,男,46岁,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建成与被执行人崔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海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新民民三初字第39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宝晶执 行 员 龚 健人民陪审员 韩九杨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