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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民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许红卫与肖广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民初字第01093号原告许红卫。委托代理人丁平,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卫与被告肖广华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红卫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红卫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1元,减半收取4080.5元,由原告许红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益新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沈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