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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商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卢志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商初字第7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军,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商河县。被告卢志强,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马进廷,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告卢志强、马进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兴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