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县法民一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杨志林与丁世球、陈飞跃、株洲县淦田镇仙娥嘴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民一申字第1号原审原告杨志林与原审被告丁世球、陈飞跃、株洲县淦田镇仙娥嘴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6月4日,原审被告丁世球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原审公告送达不合法,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黄玉丰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