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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诉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庆东、刘斌等与崔峰、王文娟诉前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庆东,刘斌,董金涛,崔峰,王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诉保字第00109号申请人张庆东,农民。申请人刘斌,农民。申请人董金涛,农民。被申请人崔峰,农民。被申请人王文娟,农民。申请人张庆东、刘斌、董金涛以张庆东的父亲张衍福、刘斌的父亲刘胜杰、董金涛的父亲董自林在为被申请人崔峰、王文娟的楼房粉刷外墙时从高处坠落地面死亡为由,三申请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峰、王文娟所有的位于赣榆县金山镇朱汪村楼房一幢(五间三层,用地面积378平方米)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峰、王文娟所有的位于赣榆县金山镇朱汪村的楼房一幢(五间三层,用地面积378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准实施毁损、转让、买卖、抵押、赠与等一切民事处分行为。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