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谢招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2792号罪犯谢招。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1)娄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谢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电子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二季度至2014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因表现出色先后七次获奖励分共15.5分。考核截止2014年5月共获考核分129.7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谢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