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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亚丽与樊建、姜碧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丽,樊建,姜碧华,徐明,马芝芳,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556号原告:刘亚丽,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晓璐,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建,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姜碧华,女,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徐明,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马芝芳,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丽诉被告樊建、姜碧华、徐明、马芝芳、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丽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芝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丽撤回对被告马芝芳起诉。审 判 长 魏 莲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祁克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